协会章程
宣城市文房四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宣城市文房四宝协会(英文:Four Treasures Association of Xuanche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宣城市从事文房四宝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从事文房四宝研究,书画艺术家和艺术品经营与收藏的社会各界人士及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致力于振兴我市文房四宝事业,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文房四宝传统技艺。
以推进文房四宝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己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交流、推广研究等作用,为繁荣宣城市文房四宝文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宣城市委宣传部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宣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宣城市梅溪公园政协书画院。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宣城市文房四宝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评、行检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品牌产品的宣传;参与制定宣纸、宣笔等文房四宝产业发展规划;开展业内相关职称的评审工作、促进行业发展与交流等;
三、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制定文房四宝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引导有序竞争,规范行业行为;
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调和规范文房四宝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七、参与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指导提高文房四宝生产技术;
八、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收集整理研究,编写文房四宝行业资料、史料及专著;
九、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
十、弘扬文房四宝文化,推进文房四宝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推动文房四宝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执行会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审批财务票据;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安排阶段性工作,议定重要事项,提出理事、会员和办事机构调查意见。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并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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